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监事代表李斌先生、法律顾问王维律师和社会公众股股东代表刘晓峰先生担任监票人: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中关村建设17,850万元贷款继续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公司同意为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支行的19,03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中的17,850万元继续提供担保,期限为1年。
表决结果:同意197,050,7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其中:
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22,88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大会一致通过该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以房产为抵押为华素制药9,7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公司同意为子公司北京中关村四环医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之控股公司北京华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南磨房支行申请的9,7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期限1年。担保方式为:本公司以自行开发的位于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8号中关村科贸中心七层房产作为此笔贷款的抵押担保。经杜鸣联合房地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评估,抵押房产价值总价为人民币25,788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197,050,7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其中:
社会公众股股东同意22,88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大会一致通过该议案。
特别强调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9.11的相关规定,“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上述两笔担保的表决,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正式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