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式施行。《细则》对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个人等的欺诈骗保情形作出明确界定,进一步扎紧医保基金监管制度笼子,守护群众“救命钱”。
定点医药机构 · 五类行为将被依法处罚
《细则》明确,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通过说服、虚假宣传、减免费用、提供额外财物或服务等方式,诱使、引导他人冒名或虚假就医、购药的,可以认定为条例规定的“诱导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情形。
《细则》列明定点医药机构五类将被依法处罚的行为:
组织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医用耗材后非法收购、销售 将非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 将非定点医药机构或者暂停(中止)医疗保障服务的定点医药机构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急救、抢救等特殊情形除外; 将已结算的医药费用再次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其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参保个人 · 六类情形以骗保论处
《细则》明确个人六类以骗取医保基金为目的的情形:
凭借其他参保人员从定点医药机构开具的医药服务单据、处方就医购药,实际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
故意隐瞒医药费用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或者第三方负担的事实,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并获得支付,经催告后仍不返还的
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期间,超出治疗疾病所需的合理数量、范围,购买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并转卖,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的
长期或多次向不特定交易对象收购、销售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
将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长期交由他人使用,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其他非法利益的
其他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的情形
药品追溯码 · 新规亮点
此外,《细则》明确,定点医药机构未按照规定使用药品耗材追溯码的,可以依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处罚。即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关村科技温馨提示
为了您和家人的医保权益,请牢记以下四点:
医保凭证,仅限本人使用
— 不外借、不冒用
药品按需购买
— 不囤药、不转卖
就医购药,凭方实名
— 不虚假就医、不重复报销
发现违规,及时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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