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关于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6〕9号)。15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家医保局、工信部、国家卫健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等多部门联合解读政策细节。《意见》从4个方面提出14条举措,涵盖全周期、全渠道、全领域,系统重塑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对医药企业而言,既是挑战,更是结构性机遇。

企业需要关注的6个要点
1. 创新药:价格首发新政正在研究制定,高价值创新获得“定价宽容期”
实行新上市药品企业自评制度,区分高水平创新药、改良新药、通用名药(仿制药)等情形,分别予以政策支持和引导。对创新程度高、临床价值大的高水平创新药,支持在上市初期制定与高投入、高风险相符的价格,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价格相对稳定。对改良新药等,鼓励制定与患者获益相匹配的价格;对仿制药,引导医药企业参照同通用名、同作用机制、同功能主治药品价格合理定价。根据真实世界研究结果和临床使用实效,医药企业可在药品首发价格基础上适当调整价格水平。
《意见》明确"创新不集采,集采非创新",集采不涉及创新药,给创新药留出独立发展空间。同时,加快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落地实施,拓展多元支付渠道。 2. 医保支付标准:从“被动砍价”转向“价值导向” 对申报纳入医保目录的独家药品,与医药企业谈判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市场规模相匹配、合理体现药品临床价值的支付标准。医药企业根据协议约定按不高于支付标准的价格向医保定点机构供应谈判药品,向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供应谈判药品的市场价格可不受支付标准约束。在仿制药上市后,各省应及时推动参照仿制药价格调整支付标准。对申报纳入医保目录的非独家药品,通过竞价等方式形成支付标准。 3.集采优化:稳临床、保质量、反内卷、防围标,中选非中选协同使用 国家医保局副局长施子海在吹风会上明确,下一步集采将坚持“稳临床、保质量、反内卷、防围标”四项原则,从以下方面优化: 针对不同种类药品特点优化集采规则:根据化学药、生物药、中成药、中药饮片等不同种类药品特点,完善采购规则。包括优化采购品种遴选、投标资质、报量方式等,提高集采与临床选择的匹配度。采用竞价、询价、综合评价等多种方式,引导企业理性竞争。 非中选产品可用:在集采协议外,医疗机构可以使用其他非中选产品,包括原研药,避免临床选用“一刀切”,更好满足患者多元化用药需求。这对既有集采品种又有原研药或高价品种的企业尤为重要。 省际集采模式:鼓励各省采用“一省牵头、全国参加”的省际集采模式,统筹各省联盟采购规则的相对统一,全面提升规范化水平,减轻企业投标的事务性负担。 压实企业责任:出现供应或质量问题的,将取消中选资格,列入违规名单,在未来一段时间内限制投标资格。 4.麻精类产品:政府指导价管理明确,临时定价通道保留 《意见》专门强调“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价格管理”。依法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新上市且尚未制定政府指导价的,由医药企业自主合理制定临时价格,按规定及时报送医保部门。在省级医药采购平台申报挂网的,挂网价格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或已报送的临时价格。 5.公立医疗机构:除中药饮片外,其他药品不得加价提供给患者 《意见》明确要求: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所有药品均应通过省级医药采购平台采购并实行零差率销售(不含中药饮片);实行中药配方颗粒零差率政策。除中药饮片外,公立医疗机构其他药品一律不得加价提供给患者,破除以药补医、引导药价合理回归。各地在落实中药配方颗粒零差率政策后,医疗机构可依规收取“中药配方颗粒调剂费”。 6. 价格治理:引导关键领域药品价格保持合理水平 依托医保信息平台,加强全国挂网药品价格监测,实行药品价格风险预警。强化跨部门联合监管,防范非理性竞价中标影响正常供应。依法严厉惩处药品和原辅料生产经营领域以缺逼涨、垄断涨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药品医保价值评估制度,为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动态调整提供参考。 *本文基于国务院办公厅2026年4月14日发布的《关于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6〕9号)及2026年4月15日国新办政策例行吹风会内容整理,具体执行以各地细则为准。